Contents
  1. 案情回顾
  • A.案件本身所想到的
    1. a.多数人利益与个体生命基本权利
    2. b.生命追求与道德追求
    3. c.法律惩罚的意义
    4. d.对故意的界定
  • B.由这本书本身所想到的
    1. e.观点陈述顺序的影响
    2. f.假想实验的意义
    3. g.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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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补全这篇拖了近两个月的书后闲想了。照例叙述一下我遇见这本书的经历:上个学期某同学阅读后表示十分推荐,这学期的某个场合下又再度提起,鉴于这本书从书名就能看出是谈那个著名的法律与道德的难题——洞穴探险者案,我还是有一读的想法的,只不过读了一半就一直放着了,直到昨日才终于补完。

    这本书是从法律的角度谈这个问题的,法理学家富勒用五个法官的口吻展示了五种观点,而萨伯又续上了九个法官的见解,总共十四份意见书,涉及各种法理观点,算是一本不错的法学科普书。当然,我说它是科普书是因为它在我手中只能发挥科普的力量吧,我并没有深究各种法理观点,只是就这个案件,领略了不同立场的观点罢了。

    案情回顾

    为方便讨论,先展现一下原案情(忽然发现wiki已有整理,详情可点击洞穴奇案 ):

    洞穴奇案一(前五个观点背景)

    • 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
    • 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 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 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
    •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 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
    • 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
    • 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 在进入洞穴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 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 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
    • 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 营救在进入洞穴后第三十二日成功
    • 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
    • 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
    • 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

    洞穴奇案二(后九个观点背景)

    • 一位独居老人在洞穴奇案一审结之五十年后被警方拘捕,他承认当时也是洞中其中一员,尽管洞穴奇案一中的四名被告未曾透露第六者的存在
    • 由于他在拘捕前从营地逃脱,故免于被控脱逃罪
      洞穴奇案一由于未获大多数法官意见一致通过,故是未决裁决,不足成为有罪先例
    • 在这五十年间,曾有人因洞穴奇案一案中论点提出两个修法建议,一为法律应详细规定什么构成故意,二为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自主判断的权力),但这两个建议都未获采纳,立法者认为关于谋杀罪相关条文一目了然,没有修改的必要性,故此新案中的相关法条与五十年前毫无二致。

    为什么有这么多条是因为作为法官,探讨案情的时候,即使是一个微小的细节也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案件的设计者富勒尽可能地将情景具体化,并且也将探讨范围局限在法律(而非道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探讨的困难。而我采取的是闲想的形式,也并不想化身第十五个法官给出我的意见书,我只是凭借我个人的道义观在发表言论罢了(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A.案件本身所想到的

    a.多数人利益与个体生命基本权利

    这一对冲突的观点十分常见,许多作品也常有提起(@天国的切丝),具体的展现是一方认为让多数人获益比让少数人获益更划算,以人数为优先考虑对象;另一方认为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生存权利,生命无法以数量来衡量。

    站在个人角度,我当然是支持后者的,此前我曾明确表达过抵制为了多数人的愿望侵害少数人权利的行为,因为每个人都有其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而且有些人对我而言更为重要(家人、挚友),他们的意义绝非另一个庞大的数字就能够超越。好在我不是一个法官,也无需去行使那所谓的“多数人的正义”,我只需要作为一个个人,代表着我个人的想法即可。我想这也是我对法官、律师等行业有尊敬却没有向往的原因吧。

    但如果反过头来想想呢?否定了前一方的观点,并不意味着后一方必然合适。在洞穴一案中,我似乎又倾向于五个人为了生存杀死一个人是可以理解的,重点是这里的杀死经过了概率讨论、抽签方法、确认同意等步骤,使得它更容易被人接受,唯一的不足是有人在抽签前表示退出,却被继续划入抽签之列,还倒霉地被抽到了,于是就成了五人以自己的意愿强制杀害了第六人的结局。

    萨伯笔下的某一位法官提出,抽签决定生死是当时情况下的必须,所以无论第六人同不同意,抽签都有正当性,第六人被抽到只能是他自认倒霉了。这个观点很能让人动摇,因为这样就把第六人退出抽签时正当性的漏洞给填上了,一切似乎成了洞中六人的一种契约,应该得到认可。

    但我想站在此前个人权利需被看重的角度看,似乎更合适的方法是让第六人自生自灭,剩余五人达成共识,抽签决定生死,但这方法依旧有问题:

    1. 第六人从此退出契约只是理想情况,仍会存在第六人逃避死亡风险却享受契约的益处的可能性,这对前五人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2. 因第六人的退出,前五人中的一些人也会产生动摇,从而使契约消解。
    3. (额外的小问题)现在是事情已经发生,法官判决的状态,所以讨论这种未达成的结果有马后炮嫌疑。

    因为现在我不是法官,所以不妨马后炮一下,故可以规避第三点。对于前两点,我觉得以潜在的可能性去否定这个方案也不是很明智,因为也存在其他的可能性:第六人的确自生自灭//第六人获得益处却受到其他人的道德谴责//契约暂时性的消解但一段时间后人们改变主意达成新的契约。

    总之我认为目前五人无视第六人的退出强行实行契约并不是最佳选择,若采用后面提出的方案可能更为合适。但因为这是一个假想实验,所以很容易遇见往哪儿走都走不通的情形,新方案必然又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但我想至少在旧方案与新方案比较选择中,我会选择后者,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有了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又没有完全损失多数人的利益。

    b.生命追求与道德追求

    这也是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 舍生取义?舍义求生?由此引出两派,一派认为为了人性的美好甚至可以放弃生命,一派认为拘泥于所谓的“善”是不明智。

    这个问题比上个问题更难以回答,因为选择前者容易被说成“圣母”或者真的滑入向往不切实际的“善”的圣母境地,而选择后者则会滑入为生存不择手段的状态,这两个极端显然都是不合适的。

    对洞中的六个人来说,如果选择了尊重个人选择,延缓契约决定,他们存活的可能实际上在不断地下降,那么这种延缓要僵持到什么时候呢?一定要等到所有人都同意吗?即使最后大家体力消耗得连实行契约的能力都没有了?我想这延缓的时间,即取决于对“生”和“义”的选择了。本案中的几个人可以理解成的确做了一些让步,延缓了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强制实行了契约,因为他们觉得(心理层面上)那是他们的极限了,而作为事后旁观者,未处其境,“生”和“义”的分界线可能要更靠后一些,这就会造成态度不一。我的观点是,如果的确是做过了延缓(包括讨论公平性和概率问题等过程),人性的那部分已经展现了力量,最后他们的选择也是无可非议的。强行等到全灭反倒是次一等的选择。

    这里和上文讨论的是两个话题:一个是是否要拉入第六人,另一个是杀死同伴并吃人的正当性。在假定第六人与前五人划清界限,五人中达成共识并实行契约的行为,即已能够被认可(至少是被我吧)。

    c.法律惩罚的意义

    作为法官,书中的虚拟人物讨论的不仅仅是本案的实际问题,还牵扯到法律中惩罚犯人本身的意义,主要有三:

    1. 给予犯法的当事人以惩罚
    2. 给潜在犯法者以警示,提高其犯罪成本
    3. 彰显法律的作用,使安分的平民的权利受到保护

    一些法官的观点是,若对此案采取无罪裁定,则间接鼓励了这种情形下的选择,使这种以保卫自己而谋杀他人的行为正当化,所以判无罪是不合适的。个人认为,这种观点的确是需要被考虑的,但是因为以后影响不好而损害当前当事人的权利,也有一种以保护平民权利为名以多数人伤害少数人的意味,所以在实际判断时,我认为这个观点是对的,但在这里对判断的影响力不应过大。因为提高犯罪成本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改变,而不宜用当事人的生命来完成。这点其实在后面的法官观点中也出现了,在此只是再次表明我的认同罢了。

    d.对故意的界定

    案件审理时,“故意”还是“无意”似乎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实际上这是一种重视嫌疑人的动机的表示吧,这相比不看心理只看结果下判决倒是人性多了,当然我在书中仍看到了持用结果与影响来判案的法官,可以说这种观点也并没有完全消失吧。

    书中对探险者们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有很多讨论,也有一种观点是,此案虽然属于“故意”,但仍能认可其正当性。这就像此前我提到的,他们的行为是经过各自同意的,达成了契约,并且没有伤害到他人,法律似乎就不应该对此进行干涉(在五人契约无视第六人的前提下)。可以说我上文的一些想法也是源于这个观点吧。

    B.由这本书本身所想到的

    e.观点陈述顺序的影响

    某推荐人曾说,看完一个法官的观点,就觉得他说的很对,当下一个法官说的时候,又觉得后者很对,由此便无法做选择了。实际上这是在每个观点都很有力时很容易出现的情况。而这里要说的是,同为有力的观点摆出时,后出现者因为拥有反驳前者的能力而显得更容易被人认可。

    其实这在各类悬疑推理作品中时常出现,先给出一种解释,到一半来个人打破此前的解释,当观众觉得后者说的才是对的时候,最后会再跳出一种解释让整个体系推倒重来。我个人认为,这种反驳前种观点,提出新的观点或解释的过程理论上说是可以无限进行下去的,只是若前面的观点更有力,后者驳倒它就需要更强的可信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一定比前者更好,若是被这种顺序安排所引导到最后一种结论,实际上也是不明智的。所以判断两种观点或解释哪种更好的方法是,调换给出的顺序,再作理解,无奈一个人只能接受一次未知事物,所以想不被影响也是十分困难的。

    f.假想实验的意义

    探讨如本书这般的假想情况,很容易受到不切实际的诟病,即使目前“洞穴奇案”已经尽可能模拟真实生活,但它的发生可能性依旧会受到怀疑。但我认为,正如讨论物理中的理想模型之必要,在此对假想实验进行讨论也是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的,最直接的一点便是在遇到类似情形时已有心理准备,而更深远的意义是,接一个假想的案例检验了一遍法律,这对法律的完善亦或是人们心灵判断的完善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好在我们最后还能松一口气,把它仅仅当作一个故事来看。

    g.结语

    这本书中展现了许许多多的观点,其中部分是我明确反对的(如多数人利益胁迫少数人及判案只看行为结果),部分被我认可,还有一部分可能没有在我心中留下深刻地印象,但无论如何,这本书算是“洞穴问题”这一道德困境的极佳参考(虽然只是法律层面的),我想这与“电车问题”也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下次在被问起这个两难的境地时,我终于可以更为理论与系统地阐述我的想法了。

    6.21
    衣服

    Contents
    1. 案情回顾
  • A.案件本身所想到的
    1. a.多数人利益与个体生命基本权利
    2. b.生命追求与道德追求
    3. c.法律惩罚的意义
    4. d.对故意的界定
  • B.由这本书本身所想到的
    1. e.观点陈述顺序的影响
    2. f.假想实验的意义
    3. g.结语